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费减免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时间: 2022/03/25-2022/04/16
已截止
产业类别
集成电路,软件
申报条件
鉴于2021年国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确认工作方式发生调整,2021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完成信息填写,正式申请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应体现2020年度企业实际情况。
扶持标准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申报材料
一、享受第(一)条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主要工艺、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5.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自有集成电路产品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应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7.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8.企业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采购设备清单等); 9.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享受第(三)、(七)条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重点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 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8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应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6.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税务鉴证报告等可说明企业符合应纳税所得颜条件的证明材料; 8.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证明材料: 9.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享受第(三)、(七)条的重点软件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名称/重点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其中申报公有云服务软件企业应明确区分列明企业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收入; 4.企业具有所申报领域相应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企业为第一权利人),相应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少于2项(均应具备对应的测试报告)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研究开发费用应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其中申报嵌入式软件企业应明确企业软硬件收入情况,并提供合同、发票等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不要求提供全部合同,仅需提供能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大额合同及合同中的必要内容); 6.汇算清缴年度与申报领域相关的合同列表(包含甲乙方、单价、总金额、交易内容、签约和付款时间等信息),及发票等销售凭证; 7.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8.税务鉴证报告等可说明企业符合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证明材料; 9.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的证明材料: 10.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享受第(六)条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3.企业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采购设备清单等),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需提供按封装产品颗粒数或晶圓数(折合8英寸)计算,先进封装测试(晶圓级封装、系统级封装、2.5维和3维封装)规划产能占总规划产能比例不低于40%的证明材料; 4.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 五、享受第(八)条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1.项目企业对应类别集成电路企业条件材料清单; 2.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备案时间、项目类型、产品类型、工艺线宽、总规划产能、先进封装测试规划产能、2020年7月27日后申请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时间、进口设备总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203/t20220315_1319319.html?code=&state=123